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8〕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27日正式施行。为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推进提升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矿井瓦斯等级的依据,是煤矿瓦斯防治的重要基础工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煤矿瓦斯防治成效。2011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颁布实施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2016年12月5日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辛家煤矿和2017年1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矿发生的两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均暴露出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弄虚作假、鉴定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国家煤矿安监局针对上述问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从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等鉴定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入手,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了系统性地修订完善,尤其是对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鉴定机构(单位)如何加强内部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和鉴定机构(单位)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和附录,条款由原来的46条减少到45条,对原办法中的29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和增加了4个名词解释,对附录E进行局部调整等,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严格规范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是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二是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三是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二)严格规范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完成突出鉴定时限等要求。一是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是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三是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三)严格规范鉴定机构(单位)内部管理工作。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四)严格规范突出鉴定人员的资质及注意事项等要求。一是鉴定人员应当为鉴定机构(单位)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二是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三是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三、大力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贯彻4月27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针对“一通三防”专项监察中暴露出的瓦斯等级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办法》认真分析、严格整改,切实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鉴定机构(单位)及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研究《办法》中的新内容、新要求、新标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宣传贯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贯彻落实工作有序推进。
(二)突出重点。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严格核查本企业煤矿瓦斯等级,并将需要重新鉴定的矿井于6月20日前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重新鉴定过程中,严格禁止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等行为。
(三)落实责任。鉴定机构(单位)要依《办法》承担相应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瓦斯等级鉴定时限要求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四)加强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管监察执法,进一步强化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全面梳理排查辖区内煤矿的瓦斯等级,尤其是对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瓦斯涌出异常或与煤矿瓦斯等级不符的煤矿严格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国家煤矿安监局拟于第三季度对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的地区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抽查工作,对在抽查中发现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单位)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鉴定机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并在6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煤矿的瓦斯等级情况按煤矿瓦斯等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要求填报后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陈永冉;
电 话:010-64464414;
邮 箱:chenyr@chinasafety.gov.cn。
附件: 煤矿瓦斯等级基本情况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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