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执法工作经验
一、严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2017年,我委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方式,坚持派出工作组深入煤矿井下开展执法检查,共开展检查60矿次,查出问题267条,停止采掘工作面5处,1处煤矿受到警告处理,2处煤矿各罚款50万元,矿长各罚款3万元,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认真开展属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343次,查处隐患1511条,停止采掘工作面6处,行政处罚20次,共罚款124.2万元。
二、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1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皖政办〔2017〕9号)下发后,我委编制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宣传提纲》(皖经信煤炭函〔2017〕265号),召开了全省煤矿属地监管工作座谈会,对9号文进行了宣贯;并牵头组织开展了对各产煤市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属地管理责任情况专项督查。目前,各产煤市均明确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属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措施。着力健全省、市、县三级煤矿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指导、督促产煤市、县(区)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调解决煤矿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要问题;6月份,组织开展了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资格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安全意识。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结合属地监管工作实际,创新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如宿州市构建了煤矿安全生产双月例会、季度通报、半年互查、年度体检、专家会诊等5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我委煤炭办行政编制由11名增加到22名,设立了省煤矿安全监管技术中心(参公事业单位,编制21名)。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也根据属地监管工作需要,着手完善内设机构,调整人员结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如淮南市安监局设置了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科、二科,并增加煤矿监管行政编制7名。
五、深化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在瓦斯治理上,会同安徽煤监局对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报警情况进行在线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查明原因,并督促煤矿进行查处和整改,瓦斯报警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瓦斯超警戒报警57次,同比减少17次,下降17.5%;瓦斯超限16次,同比减少7次,下降30.4%。在水害防治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煤炭〔2017〕218号),提出了防治水“七条”规定。修订了《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皖经信煤炭〔2017〕218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煤炭〔2017〕1231号),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和三维地震精细解释工作,强化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牢固树立“水害可防可控”理念。
六、构建煤矿“六项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订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方案》(皖经信明电〔2017〕28号),确定6处试点煤矿。制订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皖经信煤炭〔2017〕108号)和《安徽省煤矿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皖经信煤炭〔2017〕107号),7月份在全省煤矿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工作,8月份组织煤矿企业赴山东、内蒙古考察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分级管控先进经验。截止2017年底,我委已组织完成30处煤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验收工作,占全省生产煤矿总数的69.7%;其中,5处煤矿已认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10处煤矿已定级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15处煤矿报请国家煤矿安监局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待验收。联合四个矿业集团申报了“高危行业企业(煤矿)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试点项目”并获批。10月份制定了项目建设方案并召开了研讨会,12月份召开了项目建设方案咨询会,并按要求将《方案》上报了国家安监总局技术装备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