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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6-01-15 18:32 来源:办公室 打印 字体:【
 2016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总局的统一部署,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把淘汰退出落后和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作为治本举措,着力推进依法治安,着力推进科技兴安,着力推进基础保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促进煤矿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为实现“十三五”目标开好局、起好步。

今年重点抓好六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

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今年主要从五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

——瓦斯治理方面。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为重点,落实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和预抽达标的要求,科学施策,综合治理。突出矿井必须配齐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用装备,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新建突出矿井开工前必须对首采区进行地面(井下)预抽。对瓦斯压力过大、含量过高且现有技术装备难以治理的区域,必须划定禁采区。要强化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日常瓦斯管理,防止局部瓦斯积聚。重点整治: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抽采系统能力不足、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人员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水害防治方面。以防治老空水和承压水为重点,构建水害防治“七位一体”工作体系(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推进“五个转变”(由井下向地面转变,局部向区域转变,治标向治本转变,事中向事前转变,治水型向保水型转变)。重点整治: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老窑水等情况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实现“三专”(防治水专门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的;在受老空水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放水的;承压水超前治理不到位的;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等问题。

——防灭火方面。建立完善注浆、注氮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严格落实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强化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严防采空区遗煤自然发火。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重点整治: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生产建设等问题。

——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要进行冲击倾向性测定和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要编制防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专项措施,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重点整治:冲击地压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等问题。

——提升运输系统方面。以矿井罐笼、吊桶、平(斜)巷人车无轨胶轮车等运人装置为重点,加强大型设备和钢丝绳等关键部件的检修、测试,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可靠、保护装置动作灵敏。推广“猴车”、无极绳绞车、单轨吊等运输方式,严防断绳、跑车等事故。重点整治:保护装置不齐全、不按规定检查钢丝绳、“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设备等问题。一旦发现,要责令设备停运、停用。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结合当地煤矿实际,以上述整治内容为重点,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地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到专项整治和计划执法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相结合,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中,凡是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国家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督导。

(二)强化煤矿安全法治建设

一是修订完善法规标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完善配套规章标准,修订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完善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煤矿安全规程》宣贯和培训工作,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组织专家解读,开展学规程、用规程、守规程为重点的普法教育活动。

二是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晰属地监管责任,防止监管层层下放。要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做到自查、自报、自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要继续推进重点县攻坚战,上半年将对重点县进行评估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交由各地重点监管。要抓住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重点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监管,严防大矿出大事故。要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生产等“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强化煤矿安全监察。要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监察执法计划,统筹安排“一通三防”、防治水、超能力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投入等专项监察。要推动双随机监察、安全责任监察、预防性监察、异地交流执法等,不断创新监察方式方法。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灾害治理工程和安全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投入不能保证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要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开展监察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探索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纠错机制;总结新疆应对行政诉讼的经验,提升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能力。

四是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要从事故教训中完善法规、标准、措施、管理和培训工作,建立事故追溯机制,依法追究设计、评价、培训、认证、检测、检验等机构的安全责任。要完善事故通报、警示、约谈和督办四项制度,修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范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指导意见》,提高事故调查报告质量和按期结案率,对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和去年发生事故的矿井开展“回头看”。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重大事故警示日制度,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教育职工发现有事故征兆应及时停产撤人。

五是落实煤矿安全信用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辖区煤矿违法行为信息库,定期公布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瞒报谎报事故、发生重特大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严重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通报、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煤矿安全科技支撑

一是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按照新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督促煤矿企业优化开拓布局和生产系统,减少生产水平,减少工作面数量,每个矿不得超过两个生产水平、原则上不超过两个生产采区。协调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示范工程,建设20个掘锚一体化掘进工作面示范工程、10个自动化采煤工作面示范工程,鼓励中小型矿井机械化改造,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二是推进煤矿安全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继续开展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交流推广先进经验。适时发布井工煤矿第四批淘汰设备和工艺目录。发挥国债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支持重点地区、灾害严重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突破口,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和主导作用,深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关键技术与装备科研攻关,开发更加有效的老空区积水探查等技术装备,解决重大技术共性难题。

三是推进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方案,推广激光、红外等先进监测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性。鼓励煤矿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瓦斯、水、火、矿压等灾害进行监测、识别、诊断、评价,构建覆盖煤矿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的预防预警、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救援系统。

(四)强化脱困升级期间煤矿安全工作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企业脱困升级是今年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我们要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的要求,做好煤矿安全相关工作,提升煤炭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严控新增产能。2016年起3年内,国家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停止审批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停止审批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我们要停止相应的安全核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对185个违法违规项目要按产能减量置换要求进行审批。

二是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限期淘汰退出以下煤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采煤方法且不能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2016年起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15万吨及以下煤矿。

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引导下列煤矿淘汰退出:对于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煤矿”;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的煤矿等。2016年,贵州、云南、黑龙江、江西等地要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全国力争淘汰退出各类煤矿1000处(产能6000万吨)以上。

三是严禁超能力生产。要全面实行生产能力公示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新要求核定的产能和工作日组织生产,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要对年度产量、月度产量超出规定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要督促指导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统一停产休假的煤矿,建立停产复产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应急值守、安全调度和停产复产检查工作。煤矿恢复生产前,要通过安全监控系统检视各生产地点通风、瓦斯等情况,瓦检员、安全员要提前下井,加强现场检查,消除各类隐患。

(五)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上半年,我们将召开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各地和煤矿基础建设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动安全基础工作。

一是抓好安全达标升级。在调研分析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基础上,研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修订发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及AQ标准,开展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评定级和动态抽查,推进达标升级,使更多煤矿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二是抓好区队班组建设。在继续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经验基础上,及时总结各地区队班组建设的经验,建立企业岗位责任清单,提升精细化管理和矿工行为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区队班组自主管理考核体系,开展“三无”(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区队班组建设,提升区队班组安全技能和管理能力。

三是抓好企业全员培训。加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班组长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建立培训考核标准,推进实操培训,提高培训效果。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公布一批不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的煤矿名单,对现场抽考发现问题严重的煤矿予以曝光。

四是抓好减人措施落实。研究制定煤矿减少井下从业人员指导意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煤矿落实减人措施。各级煤炭行管部门要牵头负责,根据实际明确规定辖区内各类煤矿下井作业人数和采掘工作面人数,特别是要督促下井超千人煤矿制定严格限人方案,科学定员,合理安排生产班次,减少交叉作业和井下交接班人数。

五是抓好职业健康工作。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修订《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制定《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标准》。召开全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先进经验,推广高压喷雾降尘、粉尘浓度在线监测等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开展示范矿井建设。推动煤矿安全与职业健康监管监察一体化,促进煤矿作业场所粉尘管理、工程防护、个人防护水平提升。

(六)强化煤矿安全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推进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建设。针对难点问题、关键环节、要害领域加强调查研究,深化改革,力争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执法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监管监察人员进行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专题培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运用法律法规、判断重大隐患、调查事故等方面能力。

二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权力清单,制定责任清单,修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落实新修订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及AQ标准,制定公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流程和细则;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编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制定监察执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明确现场检查方案制定、案件移送(通知)、提请强制执行等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执法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社会和企业公开。

三是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化系统,逐步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系统。构建煤矿企业基础信息管理平台,提升煤矿安全“大数据”利用能力,改进“眼看手摸”的检查方式。

此外,要在总结评估“十二五”工作基础上,科学谋划好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并将煤矿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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