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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8-01-29 18:41 来源:办公室 打印 字体:【

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安全责任为关键,坚持“管理、装备、素质”并重,标本兼治、精准施策,强化基础、狠抓落实,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力争实现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四个下降”,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按照上述要求,2018年要重点做好以下7项工作:

(一)依法开展打击和集中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我们要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各方力量,依法精准打击和集中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打击和集中整治的行为和重点内容为:煤矿上级公司,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不能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或未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等不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大中型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四量”不平衡(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抽掘采严重失调等。小型煤矿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等。改扩建矿井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边建设边生产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拒不执行指令继续生产、停而不改、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等。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盯守或巡查责任不落实,未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等。列入当年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煤矿,未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未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托管煤矿,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非整体托管,违法转包分包等。

各地要在省级安委会领导下,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监机构及有关部门配合,成立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和重点内容,统筹推进工作。要依法处理处罚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等执法措施,落实“五个一批”的要求(依法严惩、彻底治理、关闭取缔、联合惩戒、问责曝光)。要搞好统计分析,从3月份开始,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于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总局、煤监局。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反面典型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接受社会监督。总局、煤监局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调度、汇总、分析、抽查、督查、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持续推进重大风险管控和灾害治理。一要狠抓风险管控。煤矿属于高危行业,无论是灾害重还是灾害轻的煤矿,都必须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健全落实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为事故隐患。对灾害加重、开采条件变化、相邻矿井灾害升级的煤矿,要主动分析升级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可能性,该鉴定的鉴定、该升级的升级,不能等出了事故再去补救,要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要借鉴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和山西潞安矿业集团等煤矿安全生产超前风险辨识管控和动态变化管理的做法,加强对开采条件变化、爆破、过构造带、石门揭煤、电焊作业、提升运输等薄弱环节的风险管控。国家煤监局将研究制定煤矿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意见。二要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彻底整改安全“体检”、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确保隐患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今年3月、9月份分别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及时上报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监察分局。各地要对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加强复查巡检、网上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要狠抓重大灾害防治。企业要继续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强化瓦斯抽采、区域治理,加强煤矿瓦斯抽采钻孔施工验收、防突措施区域验证和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管控,确保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要严格开展煤矿“一通三防”执法,特别是黑龙江、辽宁、河南、湖南、湖北、江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等省份,要把瓦斯鉴定作为执法的重点内容,发现该鉴定不鉴定或鉴定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停产整顿、严肃追责,对鉴定机构要依法依规惩处。要贯彻落实即将发布的《防治煤矿水害细则》,重点防范老空水,特别是兼并整合煤矿要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等情况,也要注意大矿关闭后对周边小煤矿水位的影响,实施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分区管理,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行老空水害防治“四步工作法”。要大力宣贯即将发布实施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相关煤矿企业要对照条款逐条落实,重点从组织机构、人才队伍、管理制度、基本参数、防冲措施、监测预警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

(三)持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和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必须常抓不懈。一要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据统计,全国煤矿从业人员约249万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15.3%,高中学历占33.5%,初中及以下学历占50.9%。这种整体素质偏低状况与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新修订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已经颁布,将于31日起施行,各地要加强学习宣贯,切实抓好安全培训工作。在从业资格上,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61日起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普通职工入矿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在劳动用工上,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完善用工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对辖区内煤矿实行统一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各类煤矿要减少使用协议工、临时工,鼓励变招工为招生。在培训考核上,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6个月内必须考核,允许补考一次,再不合格必须调离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操考核、持证上岗;普通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在责任落实上,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假培训的、不培训的、不依法持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公开曝光、通报批评。二要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达标煤矿要保持动态达标、持续提升,做到静态与动态、结果与过程、硬件与软件达标“三个相统一”。各省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现场考核,及时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并加大对达标矿井随机抽检力度,不合格的该降级降级、该取消取消。国家煤监局将召开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今年6月底前,凡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要继续出台一级标准化煤矿联合激励政策,减少对其执法检查频次,提高企业达标创建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和 “一优三减”。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借鉴山西、山东、福建等省制定煤矿减人提效工作方案、明确下井人员数量标准和优化劳动组织管理等做法,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国家煤监局。煤矿企业要积极推广智能化无人开采、厚煤层大采高、薄煤层综采等技术,加大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力度,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技术;要实施夜班“瘦身”作业,鼓励取消夜班生产,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员,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地点)多单位、多工种平行或交叉作业。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超定员生产行为,督促煤矿把采掘工作面人数降下来。

各地区要按照总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部署,进一步宣贯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普查和执法。学习借鉴山东、河南、安徽等地经验,推进职业健康示范矿井建设,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四)持续推进和支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要坚定不移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没有变,各地退出的决心不能变,要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严格安全标准,倒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2018年底,晋陕蒙宁年产30万吨以下、冀辽吉黑豫甘青新年产15万吨以下、其他地区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要纳入去产能计划,做到应退尽退。下一步,国家将研究提高南方地区煤矿退出标准,各有关省份要严格执行新标准。二要积极支持释放优质产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瓦斯矿井和露天煤矿,按程序和要求进行产能核增,做到应核尽核。对过去已建项目,需要补手续的,要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尽快补办。支持新增建设项目优质产能尽快释放,对需要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在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办理。今年将组织修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三要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措施。各地要推进产能置换指标市场化交易,严格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整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政策,进一步降低挂钩比重、降低置换成本。

(五)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科技进步。一要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各煤矿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和攻关力度,大力培养科技专业人才,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发挥创新工作室、技术大师作用,弘扬工匠精神,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创新活动。二要发挥科研技术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发挥国家瓦斯治理工程研究中心(中国矿大、淮南矿业)、瓦斯治理及灾害监控技术科研平台(重庆煤科院)、国家防治水工程研究中心(皖北煤电)、水害防治技术科技研发平台(西安煤科院、冀中能源集团)、重大动力灾害及火灾防控技术科研平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煤科院)、深井岩层控制与瓦斯抽采技术研发平台(河南理工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技术优势,解决煤矿灾害治理技术难题。同时,国家煤监局和省级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科技进矿区活动,组织科研机构和专家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技术标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三要推广应用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推进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2018年底前,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其他矿井应在“十三五”末完成。完善安全避险系统,研究运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超层越界报警功能。推广低透气性煤层增透、千米钻机定向钻进、钻孔轨迹检测等瓦斯治理技术,推广应用地面长钻孔多分支注浆加固区域治理、微震监测、物探资料精细解释等水害防治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面微震监测预警、采动应力在线监测等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发布第四批淘汰设备和工艺目录,各地要抓好整改落实。四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继续发挥中央预算内各类资金的引领作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推进重大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学习山西、河南、陕西、贵州等省经验,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地方财政补贴力度,提升煤矿科技保障能力。

(六)不断强化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一要严格事故查处。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加强沟通协调,按期完成事故批复和结案。要逐步健全事故内部反思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估,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规程,做到事故查处“四不放过”。二要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和督办四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事故警示信息或事故通报,创新警示教育方式方法,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对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省份,总局、煤监局将联合省级人民政府在当地召开警示教育会。要贯彻落实即将颁布的《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总局、煤监局按规定约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各地要制定具体约谈制度,每次约谈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三要加强“黑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用好企业安全承诺、信息公开、“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等手段,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

(七)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一要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省监管部门要全面推行分片包干负责制,督促各地监管部门落实煤矿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对每一个煤矿必须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不得随意变通代签,更不能让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复工复产。国家煤监局和省级煤监局要完善分片包干负责联系指导制度,强化对重点产煤地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企业和重点煤矿的严格执法。二要严格规范执法。国家煤监局将研究制定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指导意见,根据煤矿开采条件、灾害、管理、事故等情况,明确执法重点,对安全不放心煤矿加大执法频次,增强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方式,坚持检查执法“四个并重”(井上和井下并重、图纸资料和作业现场并重、制度规章和责任落实并重、设备设施和人员素质并重),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计划与采掘部署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和重大隐患不整改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备案、执法卷宗评审、行政执法评议、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三要做好五个专项监察。各级煤监机构要按照批复的执法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扎实开展煤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淘汰退出、产能置换、兼并重组、整合技改)专项监察,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国家煤监局将对每项专项监察进行抽查并通报。四要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用好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和煤矿基础数据管理平台,确保现场检查、处理处罚、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数据及时入库;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尽快实现监管监察部门与煤矿企业联网,推行远程监管监察执法和事故预警预报。今年,国家煤监局要将执法系统使用和煤矿基础数据更新工作纳入监察执法考核范围,定期通报情况。五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政治建设,强化“四个意识”,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勇于担当负责,敢于动真碰硬,解决“最后一公里”落实不到位问题;强化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培训,增强执法本领;以积极态度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移交等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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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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