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修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意见建议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8〕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经研究,拟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现就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结合实际分析《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相适应的条文,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请就《煤矿安全条例》框架结构、条文内容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撰写修改意见报告并填写《煤矿安全条例》起草意见表(见附件),于2018年7月6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含电子版)。
联系人:陈永冉、王铁根;
电 话:010-64464414(带传真);
邮 箱:chenyr@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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