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细则》对煤矿防冲影响较大条款
三个“应当”提升为“必须”:
(1)《规程》第二百三十六条 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细则》第五十三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2)《规程》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保护层。
《细则》第六十二条 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
(3)《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
《细则》第七十九条 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概念:
《细则》第十五条 煤、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细则》第七十七条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说 明:“双强”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为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