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核定扎煤公司灵东煤矿等3处煤矿生产能力的复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7〕55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核定
扎煤公司灵东煤矿等3处煤矿生产能力的复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7〕55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扎煤公司和西川煤矿所属四座煤矿生产能力的请示》(华能煤炭〔2017〕288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所属内蒙古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扎煤公司)灵东、灵泉、铁北3处煤矿符合《关于做好符合条件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关于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条件,上报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基本符合《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要求,同意灵东煤矿生产能力由500万吨/年核增至650万吨/年,灵泉煤矿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核增至390万吨/年,铁北煤矿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核增至360万吨/年。
二、你公司要监督扎煤公司灵东、灵泉、铁北3处煤矿按照批复的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