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核定乌兰木伦和金烽寸草塔煤矿生产能力的复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8〕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核定
乌兰木伦和金烽寸草塔煤矿生产能力的复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8〕8号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优质产能煤矿核增生产能力的请示》(国家能源办〔2017〕52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所属内蒙古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木伦、金烽寸草塔煤矿符合《关于做好符合条件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关于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条件,上报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基本符合《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要求,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乌兰木伦煤矿生产能力由400万吨/年核增至510万吨/年,金烽寸草塔煤矿生产能力由270万吨/年核增至450万吨/年。
二、你公司要监督乌兰木伦煤矿、金烽寸草塔煤矿按照批复的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生产。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月27日印发的《关于商请加快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函》和《关于提供产能置换方案落实到位煤矿的函》要求,尽快落实产能置换指标,逾期未落实指标的,将核减所核增的产能。
附件:1.《关于商请加快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函》
2.《关于提供产能置换方案落实到位煤矿的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