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
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安全监管局、煤炭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和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加快产业结枃调整和煤矿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能置换的比例要求。用于建设项目和核增产能项目置换的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未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核增产能项目实际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增产能。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退出煤矿产能占总置换产能的比例不作要求。
二、产能置换指标的计算。本通知印发后,无论是否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凡申请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均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按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100%计算。实施减量重组煤矿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符合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兼兼并重组、已核准(审批)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等要求的,可按照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进行折算
三、引导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加快退出。对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一律不准核增产能,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矿业权先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的9万吨(不含)以上煤矿,主动退出后置换产能指标可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不含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折算后产能的200%计算。
四、核定生产能力煤矿服务年限。核增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大型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五、核定生产能力煤矿投产时间。本通知有效期内,已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的合法合规生产煤矿,申请能力核定不受煤矿项目投产时间限制。
六、产能置换指标承诺比例。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置换指标已落实70%以上(含已签订意向性协议,3个月内可签订正式交易合同的置换产能)的煤矿,允许对剩余指标出具承诺函,并在6个月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列入煤炭行业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核减所核增产能。
七、产能置换煤矿关闭退出(核减)时间。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应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后6个月内关闭退出到位,核减产能煤矿应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前核减到位。
各地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炭产能量置换的部门要认真落实发改运行〔2017〕763号文件要求和批准的产能置换方案,积极推动,严格把关,及时向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和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附件:产能减量置换承诺函参考样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8月24日
附件
产能减量置换承诺函(参考样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要求,我公司拟按照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申请对以下煤矿核增现有生产能力:
1、xxx煤矿,现公告生产能力xx万吨/年,拟核增xx万吨/年,核增后为xx万吨/年;
2、xxx煤矿,现公告生产能力xx万吨/年,拟核增xx万吨/年,核增后为xx万吨/年;
.....
以上x处煤矿,现公告总生产能力xx万吨/年,拟核增xx万吨/年,核增后总生产能力为xx万吨/年。
我公司已落实用于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xx万吨/年,剩余指标xx万吨/年承诺在6个月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愿意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的联合惩戒。
特此承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17年x月x日